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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华大学古城校区宿舍安全管理规定

作者:四川职业学校 来源:招生指南网 更新时间:2024-01-09 00:11 热度:1324

西华大学古城校区宿舍安全管理规定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,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,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、安全监督,防范安全事故发生,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秩序,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,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》(教社政[2002]9号)和省教育厅《四川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》(川教勤[2002]7号文件)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、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贯彻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,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,为学生学习、生活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。 第三条对学生安全管理要突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,要坚持教育先行、预防为主、明确责任、管教结合、事实求是、妥善处置的原则,切实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工作。 第四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服务、管理、教育三条线的主体作用,同时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

第二章防火安全

五条执行消防安全规定,积极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,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,对学生宿舍寝室定期巡视检查,及时排查火灾隐患,处理险情,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。 第六条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、燃烧物品、燃放烟花爆竹等,不得躺在床上抽烟,不得随意乱扔烟头,有违反者,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造成火险火灾损失的,还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,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第七条严禁在学生寝室私拉乱接电线、网络线,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警告以上处分。 第八条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使用电热设备和大功率用电设备,如电炉、电热杯(锅)、电饭堡、电热棒、烘鞋器、大功率功放、音响、洗衣机等,禁止使用煤炉、酒精炉、煤气罐等器具。有违反以上规定,除没收器具外,未造成损失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造成重大损失的,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,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后果严重的,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 第九条线路、灯具、开关等用电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,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,若需修缮,学生应及时向宿管中心报修。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,除后果自负外,应承担相应的纪律、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。 第十条严禁损坏楼道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,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,并赔偿经济损失,情节严重者,按《消防法》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 第十一条宿舍过道、紧急通道、楼梯口处不得停放自行车等阻碍通行的物品。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火险火灾时,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,应及时进行扑救,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,发生大面积火灾时,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原则,及时扑救,及时报告,及时疏散撤离火灾区。

第三章防盗安全

第十三条严格遵守门卫制度,外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,学生公寓内大型、贵重物品要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,核实后方可带出。 第十四条学生身份证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丢失后,应立即向保卫处和所住宿舍门卫值班室挂失,因证件丢失不挂失而造成证件管理混乱和宿舍被盗者,要承担一定纪律责任,并给予警告至以上纪律处分。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,未经宿管中心同意,学生私自调换床位者,给予通报批评,经教育仍不改正者,给予警告处分,因私自调换寝室造成钥匙管理混乱和宿舍被盗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,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,经教育仍不改正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因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造成较坏影响或后果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 第十七条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,违反者,给予警告处分,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宿舍被盗者,除赔偿经济损失外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 第十八条寝室门窗、门锁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时,应及时到宿管中心办公室报修,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,反锁好房门,贵重物品应寄存保管,寝室因更换室员、门锁损坏、钥匙丢失、曾经被盗、钥匙可能被盗配等因钥匙原因有失盗隐患存在时,应及时向宿管中心办公室申请更换房门门锁。严禁学生转借、私配房门钥匙,因疏忽、过失、违规或不作为造成寝室财物被盗者,应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。 第十九条维修门窗,更换门锁应到宿管中心办公室申报并填写《学生寝室门窗、门锁维修更换通知单》不得以电话形式或向宿舍值班室、报修箱投递报修单等形式报修,报修后宿管中心应在24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,特殊情况下,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修复工作。 第二十条管理好个人财物,加强自我防范意识,寒暑假及大假期间,学生贵重物品要到指定的地方寄存或带离,现金、银行卡、饭卡、手机等要随身携带。寝室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,银行卡及存折应加密,密码不宜对任何人泄露,取钱时应提防他人偷窥密码。个人保管不当造成被盗损失责任自负。 第二十一条探亲访友者,学校和外来管理检查人员需进入宿舍的,必须出示有效证件,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学生宿舍,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宿舍。

第四章治安安全

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将易燃、易爆、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(包括汽枪)、弹药、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。违反者,除收缴物品,送保卫处依法处理外,视其情节态度,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以其它形式从事赌博活动,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 第二十四条宿舍内严禁酗酒、打架斗殴、起哄,熄灯后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、吹拉弹唱、打球和进行其它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。 第二十五条不准在寝室内饲养各种宠物。 第二十六条不准向窗外、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,乱扔果皮等杂物;不准乱扔酒瓶、热水瓶等玻璃制品。因乱扔物品引起骚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,引起人身伤害的,除经济赔偿外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,情节严重者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第二十七条禁止小商小贩擅自进入楼内推销物品,禁止租赁、代售、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。未经宿管中心批准,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服务活动。 第二十八条宿舍门开关时间由宿管中心统一规定,学生应按时归宿,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,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。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,应出示相关证明。无故晚归一次者,给予通报批评,无故晚归两次者,给予警告处分,晚归后不服从值班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 第二十九条严禁学生从楼顶、墙脚或其它学生寝室翻墙、翻窗入室,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。 第三十条严禁学生擅自进入宿舍配电室,严禁学生擅自触摸、调试、破坏电表等用电设备,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因违规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一概由肇事者承担。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内若遇突发性治安事件,应及时将情况上报辅导员和宿管中心、学工部、保卫处等相关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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